李長榮集團

貿易制裁政策

  1. 李長榮集團1將致力於遵守聯合國歐盟美國及經營地所在司法管轄區所適用的各項制裁、打擊洗錢和反對資助恐怖主義的法律和規範。集團轄下企業應秉持本政策之精神訂定各自之貿易制裁政策,如未訂定者仍應適用本政策之規定。
  2. 本政策乃李長榮集團必須遵守的最低標準,包括:

    1. 對制裁名單進行篩查,以識別可能需要封堵或拒絕的客戶和交易;
    2. 禁止或限制與制裁名單上的個人或實體從事商業及交易;
    3. 禁止或拒絕法規下所不容許的商業活動和交易。
  3. 李長榮集團將要求所有董事,高階經理人和員工,以及代表李長榮集團行事的代理商、經銷商、代表和其他代表李長榮集團之相關人員 (合稱「公司人員」)都恪守此一政策。
  4. 如有發現可疑交易或知悉有公司人員違反本政策及/或與本政策相涉法律之行為之虞時,應立即通報李長榮集團管理團隊(電子郵件信箱:gm@lcygroup.com )。李長榮集團在有需要的情況下會向有關監管機構舉報違規行爲。
  5. 本政策將基於有關法規修正或廢止、或事實之需要而配合修訂。

1「李長榮集團」係指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轄下各子公司、直接或間接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其他具有實質控制能力之機構或法人等集團企業與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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